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,但為了7000元的“手續(xù)費”,還是予以協(xié)助在pos機上刷卡套現(xiàn)。近日,男子徐某因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被鎮(zhèn)江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二年,罰金人民幣30000元,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。
據(jù)法院方介紹,2014年5月,揚中市某廠會計王某被人在QQ上冒充其老板,并被騙匯款30萬元至指定的工商銀行賬戶內(nèi)。王某信以為真,便分兩次將30萬元轉至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內(nèi)。隨后,該30萬元很快就被轉入六張銀行卡內(nèi)。王某發(fā)現(xiàn)自己被騙后,于是立即報案,警方當即進行追蹤偵辦。
而后,在廣西賓陽縣一男子持前述含詐騙所得贓款的銀行卡,至被告人徐某經(jīng)營的某通訊店刷卡套現(xiàn)。被告人徐某明知該男子所持銀行卡賬戶中的錢款是詐騙所得,但為了一筆不小的中間費用,還是利用其店內(nèi)的POS機,幫助這名男子套現(xiàn)。警方后查明,那名男子在徐某的協(xié)助下,共取出人民幣近10萬元,而徐某則從中獲利人民幣7千元。
到案后,面對警方,被告人徐某回憶稱,2014年5月的一天,有一個小伙子拿著幾張銀行借記卡,讓其幫忙在自家店內(nèi)的POS機刷卡套現(xiàn)。雙方在商量好報酬之后,徐某就幫他套現(xiàn)近10萬元。并且,警方還查明鎖定證據(jù),當時徐某就已經(jīng)知道這些錢一定是詐騙所得。
“一是因為他不去銀行ATM取款,反而讓我套現(xiàn)并愿意付給高額手續(xù)費,即證明錢來路不明。二是因為我們當?shù)卦p騙活動很多,大家心照不宣多以這種方式套現(xiàn)”,審訊中徐某交代,并承認:“當時我一時貪心,為了一點利益,就做了違法的事,現(xiàn)在非常后悔”。
采訪中,主審法官表示,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,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產(chǎn)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、隱瞞的情形。這里要注意兩點:一是本罪要求行為人明知。此種“明知”,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根據(jù)客觀情況推定行為人明知。二是本罪作為侵財犯罪的衍生犯罪而存在。即掩飾隱瞞的財物必須是犯罪所得,但是并不要求前罪行為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。例如前罪為未成年人詐騙,并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,掩飾隱瞞前罪詐騙所得依然構成本罪。
具體結合本案,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主觀上明知他人所持銀行卡內(nèi)存款為詐騙犯罪所得,而利用POS機幫助套現(xiàn),這種行為掩飾、隱瞞了犯罪所得的性質(zhì)和來源,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?;顒?,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。
最終,揚中市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系坦白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于是就作出如上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