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人合伙通過改裝POS機,盜取刷卡人信息,再通過復制信用卡,取款或消費獲利。近日,合肥市廬陽區(qū)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
據(jù)公訴機關指控,2015年底,雷某某在網(wǎng)絡上得知改裝POS機能夠竊取刷卡用戶的信用卡信息,之后再偽造相同信息的信用卡,便能用偽造的卡取現(xiàn)或刷卡消費。雷某某將該技術掌握后,便邀約被告人黃某某、謝某某一同租住于合肥市瑤海區(qū)新蚌埠路某小區(qū),在租住處偽造信用卡并用偽造的信用卡取現(xiàn)或消費。 其間,黃某某、謝某某、雷某某等三人,用偽造的信用卡在合肥、南京、馬鞍山、蚌埠等地取款或刷卡消費,先后取款15.78萬元、刷卡購買18.637萬元黃金首飾。
公訴機關認為,三被告人通過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方試,偽造信用卡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;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取現(xiàn)或消費,計人民幣34.417萬元,數(shù)額巨大,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、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庭審中,雷某某、黃某某、謝某某三被告人均表示認罪。本案未當庭宣判,合議庭宣布將擇日宣判。